天津陵园网:天津殡葬服务政策解读三
答:根据《天津市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1〕34号)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照非法占地论处。县级以上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非法占用土地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查处发布公墓广告、转销公墓(格位)的违法行为;违反咨询管理规定出售公墓(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公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问: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个人和机构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严禁医务人员和医院其他相关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串通从事营利、非法殡葬等活动。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棺材和其他埋葬用品。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未经批准,严禁殡葬服务机构非法从事遗体运输、冷藏、告别等殡葬服务。违者将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