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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墓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16 16:01:52人气: 388

关于公墓的政策

天津公墓是通过了地方税收和相关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这是一个民政项目。我们应该正确面对安葬和祭奠亲人,以文明的方式对待他们,以新的方式和环保的方式重新认识纪念和葬礼。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墓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为加强我市公墓单位税收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关于营业税征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已于2009年5月18日颁布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公墓单位以转让或出租公墓使用权的形式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按服务业税率5%征收营业税。二。经营性公墓单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营性公墓单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情况如下:1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经营性公墓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经营性公墓单位已整理开发的办公区、墓穴、绿化、景观、道路等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未整理开发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2.对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公墓单位的房产和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财政部门划拨给公墓单位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是指为农村村民遗体或骨灰提供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备案,为城镇居民安葬骨灰或遗体提供有偿服务的公益性公墓。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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