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与公墓/墓地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天津墓地/墓地。农村为村民设立公益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有哪些与公墓/墓地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
农村公益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墓地。
宗族墓地禁止建立或恢复。
第十条下列地区禁止建设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堤附近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天津公墓/墓地。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外***保留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保护墓地,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得留下坟墓。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墓地/墓地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寿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允许埋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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